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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布

2012-11-24 11:05:39 来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布

2012-11-24 08:58
来源:福建日报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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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最高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刑讯逼供”予以了界定。指出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则》明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同时还规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规则》还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予以了界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此外,《规则》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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