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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群体性、敏感性诉讼的体会

2011-02-13 10:51:59 来源:


律师参与群体性、敏感性诉讼的体会

魏大忠 [ weidazhong ] 于 2010-12-16 14:27:37 发表在[ 实务 ]
       近年来由于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玄虚,两极分化以及腐败泛滥现象等等,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冲突加剧,仇官、仇富心理严重。因为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引起的群体性案件时有发生。诸如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等,大规模的恶性事件也越来越多,已经影响到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涉及黑社会、公众人物、高官、富豪的各类敏感性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律师参与群体性、敏感性诉讼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往往社会影响很大,背景深厚,关系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律师参与诉讼风险很大,需要格外审慎。我根据自己参与办理和接触过的群体性、敏感性诉讼案件,谈谈体会和建议,与大家分享,供大家商榷,希望有一点参考价值。

  一、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北京市司法局于1999年1月14日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法律事务请示报告的制度》(京司发【1999】7号),要求北京律师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事、刑事案件,集体诉讼案件等重大法律事务必须向北京市司法局大案要案指导小组报告。该制度曾经引起律师界的争议,不少律师认为是司法局干预律师依法执业,存在抵触心理,我当时也不理解。大约在2001年我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故意伤害孙志刚致死一案的第一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刚刚把委托手续提交给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的领导就打电话通知我去司法局谈话,我当时不太客气,说我是个老律师,已经办过很多起刑事案件了,有必要谈话吗?这位领导说,我知道你很有经验,但为了你执业顺利、安全,还是过来一下吧。我觉得也有道理,就去了。去了以后,领导提出三条指导意见:第一、不要提收容审查制度;第二、不要接受媒体采访;第三、服从二审法院关于审理时间的安排。这三条我都接受了。

  我认为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诉讼案件向司法行政机关汇报请示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可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从宏观上、大局上的指导,保证案件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律师执业安全;其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遇到困难,可以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和支持;再次,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执业风险,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维权,保护律师利益。所以律师受理群体性、敏感性诉讼案件后,应当及时主动地向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汇报,以得到支持和指导,保证执业顺利、安全。2008年底,我承办中央电视台记者的案件时,就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做了汇报,并且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也都进行了汇报。

  二、讲政治,顾大局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社会活动家,不可能脱离开自己所生存的环境从事法律事务。律师具有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应该有大局意识,关心时事政治。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要正确处理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或者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千万不能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我有一位同学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时,就因为亲自带领他办理的一起群体性案件中的几十名当事人在政府门前示威,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三、低调做人,慎对媒体

  媒体是把双刃剑,它可以把你捧上天,也可以让你下地狱。实践中,不少群体性、敏感性案件通过媒体的曝光和监督,确实得到了顺利的处理。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恰当地借助媒体的力量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律师应该和媒体交朋友。但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和媒体交往一定慎重,不可以把什么都告诉媒体,更不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或势力所利用。我办理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案件时,广州集中了40多家境内外媒体的记者,等待采访。当时有一位同行朋友对我说你办这么影响大的案子还不趁机好好炒作一下?我说有什么好炒的,炒熟了要被人吃的。我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意见没有接受任何采访。办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案件时,媒体炒作的十分厉害,这个案子涉及国家检察机关和中央电视台的形象和声誉,也涉及个人名誉,必须谨慎对待媒体。因此我从一开始就抱定一个原则,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在八个月的诉讼过程中,尽管几乎每天都有中外媒体记者打电话要求采访我,我都拒绝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然而,有少数律师只要看见发生了涉及公众人物、社会知名人士、高官、富豪的敏感性案件就一马当先,通过许诺免收代理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然后向媒体披露其代理名人案件等有影响案件的消息,在自己还没有参与案件诉讼程序中的情况下,就在博客和媒体上为当事人发表辩护词或者代理词,有点甚至连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都泄露了出去。这样做很不严肃,极不负责任,而且存在风险,很容易构成侵权或者泄密。这些律师这样做真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吗?显然不是,其实质是为了通过媒体炒作使自己出名,这样的律师为同行所不耻。还有的律师为了让自己的案子办得顺利一点,就通过媒体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和影响,最后适得其反,把自己也陷进去了,这种事也不少见。

  四、同行相互照应

  我始终认为,律师同行是朋友,是伙伴,而不是对手,更不是敌人,同行之间应该互相帮助、互相照应。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随时都可能发生人身危险。一般情况下,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会有律师代理诉讼,代理这类案件的双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有同行互助精神和互相保护的意识,要经常保持联系和通气,如果一方律师获悉有对对方律师人身、自由不利的执业风险时,就应当及时提醒对方律师注意防范,使同行免遭侵害,而不能幸灾乐祸,更不能落井下石。律师的风险绝不应该来自于同行,那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悲哀!
  
  五、避免一名律师单独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危险性很大,近年来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律师被案件相对人、办案机关侵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措施。一个案件要安排两名以上的律师参与办理,避免一个律师单独办案,以防不测。十多年前,有个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外地办理一起很敏感的刑事案件,开庭前预感到司法机关可能对几名辩护律师采取不利措施,于是出庭时他就带了所里的一名年轻律师进法庭旁听,并交待年轻律师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他被限制人身自由,就回去通风报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求援维权。结果,几名辩护律师在开庭过程中感觉确实不妙,于是利用休庭机会集体退庭离开,避免了风险。这名主任律师的做法值得借鉴。

  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群体性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众口不一,每个人想法不同,很难统一。诉权属于当事人自己处分的权利,诉与不诉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律师不能越俎代庖。进行诉讼活动一定是当事人自愿的、主动的积极行为,即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应该是被律师说服动员勉强进行的。否则会留下隐患,给律师自己带来风险。当年修建深圳至香港的第二条通道--深港西部通道时,附近居民小区的数百户居民认为该通道建成后产生的汽车噪声和废气污染会给他们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曾集体阻止,也希望律师维权。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知道后,组织律师去深圳与居民代表协商委托代理事宜,结果真正让他们签字时,竟然没有一个人愿意。理由是他们大部分是外地人,在深圳有自己的企业和生意,如果签字担心公安局找借口把人抓走,有的怕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还有的怕税务局查税罚款,等等。最后由于当事人不敢签字,律师无法获得委托授权,这起重大的群体性诉讼程序未能启动。这种情况下,律师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千万不能劝说当事人勉强签字,更不能代替当事人签字,否则,一旦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施加压力,当事人极有可能把责任推到律师身上,说律师让签的字,使律师陷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七、沉着冷静,机智应对突发事件

  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危机重重,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件,令人措手不及,需要律师有胆有识,大智大勇,沉着应对,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化解危机。

  我刚参加工作时,曾经办理一起农村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村民委员会把集体的几十亩果园承包给了一个村民,结果该村民擅自把果园全部转包给了另外六个村民,从中牟利,四年没有向村委会交一分承包费,广大村民十分不满,强烈要求村委会收回果园。村委领导几次想出村去县城请律师打官司,都被承包人纠集村里的无赖阻拦回村。有一天村委主任乘承包人不注意,偷偷跑出村找到我办理了委托手续,当我写好起诉状和村委主任一起去法院立案时,发现承包人带领七、八个人紧跟在我们后面,村委主任十分恐惧,害怕对方伤害。我于是带他去公安局报案,请求保护,公安局说没有形成事实,他们也没有办法,让我们自己小心些。我们走到那里,承包人等一伙人就追到那里,我们吃饭,他们也坐在饭店盯着我们。有几次他们曾试图在大街上拦截我们,对主任下手。晚上九点多钟,我和村委主任正在招待所房间商量案情,承包人突然带着八个人闯了进来,围住村委主任就要拉出去下河滩拿石头拼命,情势十分危急,但我当时很镇静,一点都没有害怕,马上拦在主任身前,把他护住。由于承包人不懂法,以为村委起诉他们是要让他们坐牢,所以特别仇恨村委领导,我了解他们的想法以后,就对承包人讲,村委告你们并不是要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把你们抓起来,你们没有必要着急害怕,村委起诉的案子是民事纠纷,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权利是一样的,虽然你们是被告,但不一定你们就会输官司,如果你们有理,法院会判你们赢的。但是,你们如果对主任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主任身体伤害,你们就可能犯了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刑坐牢,请你们不要冲动,冷静一些,好好考虑一下后果,不要做愚蠢的事情,要不然后悔就来不及了。经过两个多小时交涉和争论,在我运用法律知识耐心说服教育之下,气氛逐渐缓和了下来,承包人等人的敌对情绪也减弱了。最后他们提出太晚回不了村,没有地方住,逼着村委主任给他们钱住招待所,村委主任束手无策,没法下台,我见机行事,当机立断地说,你们的房费我出。我给承包人等八人安排了住处,送出房间,为主任解了围,化解了危险,避免了一场暴力事件。最后该案竟然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真是化险为夷。在这个案子中,我自己感觉有两点比较满意,一是在承包人等闯进房间围攻村委主任时,临危不惧,果断制止了暴力事件的发生;二是当机立断,自己出钱为承包人他们解决了住宿问题,化解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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