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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兵:刑事个案研究应遵从的学术规范
2011-02-13 10:49: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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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兵:刑事个案研究应遵从的学术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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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剧烈转型,因社会贫富分化等社会矛盾导致的社会纠纷和刑事犯罪也大量增长。在剧烈转型的社会变革中,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法治理念也在经受着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尤其是在刑事法律领域,传统类型的刑事案件有增无减,新类型的刑事案件又层出不穷。有些刑事案件的发生与审理,往往成为成为法学家、社会公众和舆论共同讨论、评说和争论的热点话题。在相关的讨论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方声音纷纷出现,既有法学教学与科研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及其弟子的理论分析,也有包括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在内的刑事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业务评说,也有对法律和法学问题感兴趣的非专业人士和普通的社会公众的道德评判,同时也有负责传播舆论和观点的各种传媒的信息传播,这是一种可喜可贺的现象,因为它意味着法治改革和法律进化的深入发展,也意味着社会法治观念水平的提高和公众法治意识的进步。 从某个角度看,以个案公正促进整个司法公正、法治文明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往往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和法律进步的规律。在人类和我国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社会中,对个案公正的讨论和研究促进了法律本身变革的事例不胜枚举:安提戈涅葬兄、苏格拉底之死、所罗门王的审判、窃父在逃、缇萦救父、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杨乃武与小白菜、刘巧儿争取婚姻自由、苏报案、五四运动火烧赵家楼、七君子案、胡风案、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孙志刚案、彭宇案、邓玉娇案……都是对人类和我国法治文明进步有巨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对这些个案的讨论和研究,法律公正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进程得以发展,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得以进步。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司法审判本身的目的是弥合社会矛盾的,它的基本价值是为了解决纠纷,但是在中国当下绝大多数的影响性案件,司法审判不但没有起到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反而是扩大了社会矛盾。甚至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法律本身的怀疑与不信任。这一现象的出现在根本上是由于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道德评价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张力和摩擦关系造成的,但是在另外一个方面看来,在出现有社会影响性案件的时候,法学家和法律专业人士不能有效地统一认识、秉持严谨科学的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正当、合法的评价,引导社会公众和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我国的刑事法学研究在近30年来虽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产出了一些重要的刑法理论、刑事审判原则和规则、刑事法治理念和观点,但是,总体上看,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脱节、刑法学者法理素质不高、刑事法学研究失范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尤其是在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个案研究方面,有关学者不能坚持以正确的、科学的态度和立场评论刑事案件,不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裁判结论进行客观正确的评价和分析,自言自语、自说自话,不顾社会共识、社会公共舆论和善良道德的感受与诉求,一味固守个人主观臆断的藩篱的现象还很突出。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有关学者不能在自己的刑事法律研究和学术领域中建立必要的学术规范,并且成为刑事法学学术共同体所共同遵从的行为模式的原因所致。 学术活动的本质却是一种科学意义上的思想过程与行为,真正的学术成果是建立在苦思冥想与科学劳作的基础上的。学术的科学性要求研究者在从事研究、评论和评价时遵从一定的科学规范和规则,而不能随意想象、自由发挥,甚至以过度联想和幻想来研究和解释社会法律现象。确立学术规范的目的或初衷,不外是为了保证进行各种学术活动或行为具有正当性、竞争性和秩序性,从而起到促进学术进步、尊重前人成果、提高学术质量和端正学术风气等积极作用。总之,从本质上看,学术规范应该是一种必要的形式规制,不是也不应是对学术自由的限制,这是确立科学的学术规范的基点。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学术活动应该是一种创造性的思想活动与行为,而且往往依赖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或学术成就,这更彰显了以学术规范界定基本学术道德的重要。在学术无规失范的情形下,任何学术都有可能成为时尚而不是科学、仅存形式而无内容、失去深刻而趋于平庸、或者成为粉饰太平并沦为权力权势的附庸工具,这也就意味着学术贬值,同时也预示着学术悲哀时代的来临。 因此,为扭转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学术失范现象,践行科学、规范、合理的研究理念,我们有必要为刑事个案研究制定必要的学术规范。为达到这一目标,我根据国家有关科研主管机构、中国法学会有关学术规范草拟了有关刑事个案研究的学术规范。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学术规范的拟制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和看法与设想的集合,本身不具有任何代表他人的意思。限于水平,难免错漏,也请方家谅解和批评! (2011年1月29日) 附:《刑事个案研究学术规范(草稿)》 【前言】 刑事个案研究是刑事法学的常规研究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制定并实施一些必要的学术规范,可以有效地预防刑事个案研究中的学术失范、主观臆断、随意论罪现象的发生,有助于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实现,也有助于刑事法学研究者在对刑事个案进行学术研究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最终达致刑事裁判结论的公正、合法与合理。为此制定刑事个案研究学术规范如下: 【刑事个案研究】 一、本规范中所称的刑事个案研究,是指对因某一特定的目的而假设的刑事个案或者是为社会公众共同关注的现实刑事个案的一切分析、论证、评论等学术实践活动。 【研究者】 二、本规范中所称的刑事法学研究者(以下简称研究者),主要指从事刑事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专业人员或者教学科研机构,同时还包括一切愿意且自认为有能力进行刑事法学学术研究或学术性活动的人或者社会组织。 【研究目的】 三、刑事个案研究的基本目的是在掌握刑事个案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透过案件相关资料之研究与分析,深入了解研究者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找出全方位的问题解决模式并回答各种提问和质疑。 【基本原则】 四、刑事个案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法律伦理,坚持正义与公平;禁止以公认的恶法、违背法理与公共道德和各民族善良风俗习惯以及合法宗教规范的任何制定法条款与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个案研究结论之正当性与科学性的评价标准。 (二)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建立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基础上的分析、论证和研究;禁止一切在未查知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形下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观臆断和随意猜想; (三)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主义,以现行有效的并且是正当的刑事法律规范作为分析、论证刑事个案的逻辑前提和立论基础;禁止类比推理,反对类推论罪,反对主观归罪和罪行擅断。 (四)以学术共识为论证基础,坚持按照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共同接受和遵循的刑法学说和主流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证;尽量避免以个人观点和看法否定学术共识,禁止将个人观点和看法伪造为学术共识。 (五)以司法审判三段论为论证框架,坚持外部论证与内部论证相结合的逻辑方法;禁止以未经事实和法律检验证实的假命题作为逻辑论证的大前提和小前提。 【学理标准】 五、刑事个案研究的学理标准: (一)刑事个案研究必须坚持以国际或者国内公认的法学概念、法学原理和法学学说作为学理标准。 (二)对法学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应以具有权威性的法学工具书和具有权威性的正式教科书为基础,但是不反对研究者对权威法学概念提出质疑和修正。 (三)对法学原理和法学学说的理解和运用要客观、科学并且合乎逻辑,研究者不得对法学原理和法学学说做出有悖科学常识和违背逻辑的理解与解释。 【引文】 六、刑事个案研究引文规范: (一)刑事个案研究中的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二)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注明。 (三)引文应力求准确、客观、公允,严禁伪注和伪造、篡改文献数据等。 【评价】 七、刑事个案研究评价规范: (一)对刑事个案研究观点及其论证成果的评价应坚持客观、科学、全面、公正的原则。 (二)专家评价应从研究成果的法律依据、法理基础、论证逻辑等方面进行评论。 (三)其他评论者应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对其评论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批评】 八、刑事个案研究批评规范: (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倡导在学术交流中开展学术批评。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三)学术应坚持肯定与否定相结合的原则,批评者应肯定被批评者的优点和正确结论,同时也应指出其缺点和错误结论及其原因。 (四)批评者可以秉承客观、科学、严肃的态度对被批评者的学术素质、能力与水平做出客观评价,但是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 (五)被评价评论者应以宽容、豁达和反思的原则对待批评者对自己学术素质、能力与水平的各种评价与看法,也可以驳斥批评者的批评,但是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 【附则】 九、本规范的效力、解释 (一)本规范不具有任何外在强制效力,仅在刑事个案研究者自愿同意和内心认同的情形下生效,在感情与情绪主导研究者的思维时失效。 (二)本规范解释权属于任何刑事个案研究者。 (2011-1-29) 【作者简介】 梁剑兵,男,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学士,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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