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谈谈看守所
律师,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那能不去看守所?
一般来说,律师都愿意办理经济案件,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大啊!而且必须要去看守所,那真不是个好地方,是人都不愿意去的地方!
首先,看守所环境太差了。虽然,我们已经进入21世纪,看守所好象刚解放:太原市看守所的大门看上去比较新,律师办理手续的办公室是新装修的,但会见嫌疑人的地方是一个很破、很小、很黑、很脏,多年没有粉刷的屋子,一张破桌子,外加一张破椅子。隔离律师与嫌疑人的是铁栅栏,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在被会见时,都是站着。就是这种环境,如果去晚了,就没有位置拉,所以会见嫌疑人,一般都要赶在一上班就去。像小店的看守所,只有一个会见室,前一个律师不出来,晚来的律师就别想进出。
其次,会见难难于上青天。虽然新《律师法》规定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询问后就可以委托律师,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再需要批准,但由于《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看守所在侦察阶段、起诉阶段没有办案单位的同意,拒绝律师会见嫌疑人;嫌疑人的权利在新律师法颁布后不仅根本没有得到保证,反而是没有了。在新律师法出台前,办案单位也就只批准见一次,想多了解些案情,也不让见嫌疑人。
一审后被判重刑的嫌疑人,手铐、脚链都不离身。法律上,他们是嫌疑人,事实上,他们都被当作罪犯看待,我们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完全还是在以有罪来推定嫌疑人。难怪,在十多年前,本人上政法研究生时,芬兰有一学术交流活动,国外的学者对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无罪推定原则很不理解,说:你们不是实行无罪推定吗?为什么在审判时要给嫌疑人带手铐、脚链,我们无言以对,中国特色的无罪!假如他们见过我们的看守所,会更惊诧的!
问题所在:
1、不该关的人都要关起来。只要刑事一立案,涉案嫌疑人多数被关到看守所,取保候审是很难办理的。看守所人满为患,生活条件自然无从谈起。
2、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侦察、起诉(有的还需要退回补充侦察两次)一审、二审(发还重审),时间最短也会呆半年之久,时间久了可就遥遥没有期了;判刑后是罪犯以见家人;但判刑前,不是罪犯,反而没有见家人的权利,不理解!
3、嫌疑人被关久了,涉及到公民的自由权利,一般情况下,想无罪?
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常会判有罪,即使是缓刑。
如果被关进看守所,无论是嫌疑人还是家属在精神上往往会很难接受,特别是女性的嫌疑人,心理的打击、生理的变化、看守所能不出事吗?
现行羁押制度必须改变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