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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美化念斌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5-02-02 09:56:37 来源:


不必美化念斌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朱昌俊作者:朱昌俊

  福建高院方面只看到该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显然是缺乏温度的他者立场,而未充分考虑到作为受害者的念斌的命运。

  近日,据报道,从多名福建省人大代表处获悉,2014年备受关注的福建念斌案被写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在报告中评价,“依法审结平潭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为受到全国关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冤假错案,念斌案的平反,当然值得当地司法部门在年度的工作报告中书写一笔,但这一笔到底该如何写才恰当?是充分吸取冤案形成的教训,还是只从最终的结果来评价纠错的意义,答案不言自明。至少在现阶段,司法部门自身将念斌案的“依法审结”,只称之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仍值得商榷。

  当然,并非完全不能理解福建高院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纠错念斌案的积极社会价值。毕竟,在历经8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念斌终得平反,不仅是一次个人正义的归位,也让人对错案纠偏抱以更多的期待,堪称司法意义上的加法,这些都确有正向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但年度的工作报告,如果仅仅呈现与放大正向的一面,已然有失偏颇,也与案件的复杂性和真实的外部效果不符。

 福建高院多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来自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的确体现了该院在案件审理上的审慎态度。但值得注意的是,200968,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047,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就是说,福建高院也曾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维持了念斌的死刑判决。若非最高院的不予核准,念斌的命运与念斌案的走向,恐怕早已天壤之别。

  再者,既然福建高院已多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仍旧是一次次选择发回重审,而非直接宣称念斌无罪?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念斌案的形成虽然与刑侦环节的失察存有莫大关联,但福建高院在这个过程中的“纠偏”角色与作用,显然不宜被过度放大。

更要看到,福建高院方面只看到该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显然是缺乏温度的他者立场,而未充分考虑到作为受害者的念斌的命运。

  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念斌案的教训都是惨重的。念斌案平反,不过是正常的司法纠错机制的应有之义,更何况这种纠错来得如此艰难又充满不确定性,倘若没有念斌家人及律师的坚持,没有最高院对死刑的不予核准,这一结果仍旧不堪想象。作为当事方的福建高院,在对案件进行总结陈词时,理应将错案造成的教训与错失放在第一位,更深入地就案件在审判中的疏忽与漏洞作深刻反省,并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此片面谈“效果”,“化负为正”,既是轻佻的,也难以让人对于冤假错案的教训吸取保持乐观态度。

  冤假错案就是冤假错案,被纠偏只是理性司法的基本职责,对此类行为,实在不宜在工作报告中片面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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