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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证书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2014-01-27 12:21:10 来源: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9日凌晨,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村郭某的棋牌馆外发生一起凶杀案,受害人张某死亡。
涉案的被告人刘某2012年10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案犯李某在逃多日,于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刘某故意伤害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两次休庭;在李某归案后合并审理。
案件于2014年1月24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受害方撤回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请求,要求严惩被告人;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受害方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即太原市见义勇为协会给受害人张某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该证书的法律效力引起争议。
二、关键问题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见义勇为证书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三、评析
作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太原市见义勇为协会给受害人张某某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1.张某某的见义勇为证书依据的事迹违背基本案情
张某某的见义勇为证书依据的事迹是这样称述的:张某某,男,21岁,太原重型机械集团轧钢车间工人。2012年10月19日凌晨, 张某某路过万柏林区瓦窑村一麻将馆门口时,遇到两名持刀歹徒威胁麻将馆老板,其当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上前予以制止。不想被两名歹徒连捅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
但是本案的关键证人麻将馆老板郭某某的证言是:“2012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李某与刘某去了我的棋牌馆商议欠的赌债事宜完毕后,李某在前面走(棋牌馆外),我和刘某在后面走着,当时,张某某从四毛麻将馆的台阶上跳了下来,拦住李某问干嘛了?李某回了句你要干嘛了?张某某骂了句你妈的,后来张某某就与李某打了起来,刘某看到后,从裤兜里拿出刀子向张某某冲了过去,当时我看见刘某掏出刀子我害怕了,赶紧去找人报警”。
警方问郭某某:“张某某为何要拦住李某,并与李某发生冲突?”
郭某某回答说:“可能是因为张某某和我认识的缘故,以为我出事了,所以就拦住李云他们了。”
以上充分证明:张某某与李某、刘某发生冲突完全的推断错误,导致不必要的案件的发生,根本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本案中,麻将馆老板郭某某没有受到任何人身与财产的威胁;张某某出现时,李某与刘某并没有持刀威胁麻将馆老板的情节;张某某判断偏差,出言不逊才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导火线;因此张某某的事迹描述违背基本案件事实,不能定义为建议勇为行为。
2.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有无权力认定张某某见义勇为基本事迹?
辩护人认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没有权力认定张某某见义勇为基本事迹。
本案件发生后,刘某归案,但是由于刘某当时饮酒过多,记不清案件的细节,另一同案人李某一直在逃,案件多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直到李某归案,案发的细节才能更多呈现。2014年1月24日本案开庭审理,案件的真实情况得以查证,但是法院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还没有判决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作为本案件的侦查机关,对张某某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属于越权。
3.张某某见义勇为证书不属于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依据。张某某见义勇为证书既不属于直接证据,也不属于间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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