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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表态废除嫖宿幼女罪何时执行?
2013-12-11 16:44:38 来源:
2013-12-09 08:45:52
近几年来,华夏大地,禽兽官员强奸幼女事例越来越多,每每看到这种现象,我辈自然是痛心疾首,皆希望这些孽障受法律的严惩,而结果都是让大失所望,多数官员强奸幼女,皆以嫖宿幼女定罪量刑。为此,我辈曾建议,无论是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皆以死刑判之,看看这些平日乱崩的蚂蚱,是否还敢做出这些丧尽天良之事!但在很多“文明人”看来,却认为中国应该尽量免除死刑;当然,判死刑需谨慎,但我也希望这些“文明人”睁大眼睛看清楚,当今中国,这些强奸幼女的官员得到的处罚,多半是以嫖宿幼女罪定刑,这样岂不是认同幼女“卖淫”的合法性,岂不是在自扫耳光。
对于强奸幼女的官员,多数都以嫖宿罪处罚,明眼人都清楚知道是怎么一回事,无非是官场潜规则,官官相护,大家不分彼此而已。因为如果今天以轻判的方式处罚强奸幼女的官员,也是在给自己留有一条。这些人都在钻法律的漏洞,明明是畜牲,非要给其披上一层人皮,试问这样的处罚又怎么不会让官员们变本加厉呢?其实,诸君皆知,为何嫖宿幼女罪迟迟不废除,原因此条罪名可以让很多居心不良之人的逃生术,原因,平日里这些道貌岸然者,看上去一本正经,而实际是满肚子的男盗女娼,如若废除嫖宿幼女罪,哪天不小心犯上,不等于自挖坟墓吗?不是剥夺了吾国官崽的“性”福吗?因此,纵算尔等满世界的嚷嚷,大人都装聋作哑,看不清听不见!为此,就让嫖宿幼女罪在争议声下持续下去!
我们都认为嫖宿幼女罪是一条“恶法”,但它为何会一直存在,废除它加强对幼女性侵犯的保护有何之难?
昨天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此,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指出,《意见》这一条款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嫖宿幼女罪的实施空间,使其近乎虚设,间接向社会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在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上态度。“这一态度实际上对立法机关形成了倒逼效应:如果下面的执法机构已经不再执行的话,立法者该怎么办?”
这个消息传出之后,引来一番争议,多数网友皆支持高院废除嫖宿幼女罪,而有小部分人持反对意见。当然,这小部分是何人,大家是心知肚明,因为对大多数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人来说,皆希望能够有条严厉的律法来保护自己的孩子;而持反对意见的小部分人,则是因为废除嫖宿幼女罪往往会剥夺他们的“性”福,于是乎打着“文明”的旗号持反对意见!
现在我们都知道嫖宿幼女罪被不良官崽所利用,往往用减轻罪名来逃脱严重的惩罚;使被害的幼女身心受到更大的创伤,为此,如今我们既然已知道这条律法被权贵阶层钻漏,引来民众不满,做为最高法院,就应该要及时改正!要知,一个法制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为大多数服务,而不是满足小部分人的特权!否则设法又有何用呢?
封建社会,古人善且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今我们的社会却发生一起起官员强奸幼女,很多都以嫖宿罪来结案,以最轻的方式来判处犯罪官员,却只能眼睁睁的看法,结果引起了很大的民怨。因为,一个国家要想律法能够畅通,首先就要做到平等!否则,久而久之,律法被权贵频频的钻漏洞,在人们的眼里便成了是一道摆设!
现在民间有种说法,法律是百姓的枷锁,权贵手里的摆设。今天听到高院表态要废除嫖宿幼女罪,这是一种自我觉醒,这可能也是习近平主席所说的“倒逼”吧!但我辈希望要加快执行,而不是今天说要废除,然后一直争议下去没有结果;要知道,早一点执行废除嫖宿幼女罪,便让中国幼女早一点得到更健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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