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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究竟有何意义?

2013-12-07 10:55:34 来源:


直接言词”究竟有何意义?

                         20131106 星期三 北京青年报

    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院长周强主持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日前召开,最高法院就《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其中,该“征求意见”首次提出了“直接言词原则”。根据著名刑法学者陈光中教授介绍,“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其实,对于“直接言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早就开始实行。2002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就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且,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之所以规定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需要亲自出庭,实是缘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需要。这是因为,不在当事人面前,没有当事人亲自对质的情况下,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和录音等形式的证据就可能随便、草率;也可能不经当事人的亲自对质与情节提醒,所作的证明会有无形中的错误乃至关键点的遗漏;还有可能所作的证明与证据提供方的解读不一致;更不能排除证人是按照收集人的意思作的伪证,或者是受其不当引导而作的对一方有利的片面证明……

 

    因此,就同原件与原物的效力必然大于复制件一样,证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有亲自出庭进行直接作证,其所作的证明才会有意义。更不用说,真理越辩越明,证人只有在亲自出庭对质并接受双方当事人交叉询问的情况下,其所证明的事实是真是假才容易判定。特别是在有经验的指控人、辩护人的当场追问、揭露与法官的引导下,加上其表情、神态的流露与现场反应情况,其是如实作证还是作伪证,更会一目了然。也正是因为如此,“直接言词原则”才会成为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

 

    可见,“直接言词原则”的本意就是以言词作为案件证据的,说话者应当亲自到法庭,在开庭时亲自说,而且在法庭说话的效力高于其他表达形式的效力。“征求意见”提出该项原则,显然是旨在严格审查证人证言的真伪,避免先入为主地将侦查机关的侦查或讯问笔录作为定案依据,因而是一项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有必要列入该意见并认真实施。

 

    吴元中(山东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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