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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代替法院裁决?
2013-08-17 14:40:54 来源:
我国信访条例规定,被信访对象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村委会和居委会等。
信访部门不受理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信访投诉。
但是,据统计,涉诉涉法信访已占到信访总量的60%以上。
目前,很多群体性事件在出现纠纷和矛盾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倾向于通过群体力量形成声势,信访单位已经将自己定性为解决争议的机构。
笔者认为,信访机构应当为一个下情上达的机构,而非替代法院裁决纠纷。
信访代替法院裁决的弊端:
一、信访不是专业的裁决机构。信访本身工作人员就不多,而且在目前接待大量庞杂多样的信访,不可能有精力在短时间处理专业性强的问题。
二、信访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对专业知识欠缺,
每一个上访人员的情况不一样,涉及的问题也不一样,信访单位未必能准确定位纠纷的真实属性。
三、信访工程成为官员上升的“帽子工程,”导致地方官员在处理上访事件不能客观、公正、更不用说合法;怕得罪上访人员,信访在处理问题上超越法律底线,偏离法律,往往忽略另一方的合法的合法权利。造成的后遗症是人们通过上访的非理性行为获取法外利益,人们不再相信法治。
信访应该是一个沟通协调的机构,而不是判案裁决机构。信访承担司法的功能,导致的后果是破坏法制。无论上访人员有多大的纠纷,纠纷的解决也应当在法律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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