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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舆论审判:律师堕落的标志

2013-07-28 14:45:23 来源:


发动舆论审判:律师堕落的标志

 

发表时间:2013-07-24 13:39

舆论审判早已有之,尤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经典案例。在药家鑫案件中,原告代理人张显(非律师)将诉讼阵地延伸到法庭之外,利用网络媒体摇唇鼓舌,大肆煽动了一场舆论审判,进而影响法庭审判。在这场舆论审判中,张显是唯一的赢家,一时成为平民英雄、媒体宠儿。

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存在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当事人怕法官,而法官怕媒体。大多数的普通当事人无权无势无人关注,自己的命运利益掌握在法官手里,自然对法官敬畏有加;但媒体不同,媒体利用所掌握的话语权对案件进行炒作,会引起高层和上级的关注和不满,令办案法官战战兢兢、压力山大,近年来,因为媒体曝光而丢官甚至入狱的各类官员难以计数,因此法官对媒体总是敬而远之,基层的法官尤其如此。张显发现并利用了这个现象,因而获得了“成功”。在当前司法环境中,这条“成功”之路具有可复制性,给人以启发,使人以效仿。更多的人懂得,要想胜诉,要不就去找法官,要不就去找媒体。诉讼在法庭之内,而胜诉则在法庭之外。

如果说,当事人因为对法律的不理解和对司法的不信任而使用了舆论审判的招数尚属情有可原的话,那么有些律师也热衷于发动舆论审判就有些不应该了。在当前媒体热炒的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中,舆论审判正在持续发酵,而在这场火热的舆论审判中,不乏律师煽风点火的功劳。我们注意到,无论是被告人的律师还是被害人的律师,都在利用写博客、发微博或者接受采访的形式,向媒体和民众散布一些没有经过法庭查证的事实和观点,试图引导甚至在事实上已经误导着舆论。

比如:在得知被告人律师试图为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的消息之后,被害人律师立即发了一篇微博,“正值一个外地弱女子落难和无助之时,却惊闻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发出欲对李某某作无罪辩护的豪言,被害人杨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无罪辩护是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此乃法律常识。被害人的律师本身也是律师,在其他案件中可能也多次行使过无罪辩护的权利,这本不应质疑,为何要发个这样的微博?从“外地弱女子”“受伤流血”“豪言”等用心斟酌的措辞中我们不难看出,被害人律师这本不该发出的质疑也许本来就不以法律专业人士为对象,而是说给媒体和民众听的,引导舆论的目的简直跃然于博文之上。

又比如:李家的法律顾问律师发微博称,“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法院调哪门子查呢?对庭前会议的内容,法院有义务和责任写进庭审笔录,但写进庭审笔录与法院认可律师观点完全是两码事,就这么一件事,律师又有什么值得欣慰的呢?法院正在审理被告人强奸案,律师在没有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却提出被害人诬告陷害的问题,这与其说是辩护策略倒不如说是宣传策略了。如此工于心计地误导舆论,难怪海淀法院要专门就此事进行辟谣了。

本来,像律师这样一个具有专业精神和知识的法律人群体,对舆论审判是十分不齿的。我也曾听一些律师朋友们对张显的行径表示过不屑。因为舆论审判以片面性、情绪化为特征,与法律人所倡导的客观公正理性平和是背道而驰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强奸罪名能否成立?轮奸情节能否认定?如何做到罚当其罪?双方律师都应当在司法程序的框架之内,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争论和辩护,说服法官采纳己方的观点和意见,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引导舆论不应当成为律师的执业之道。正如龙宗智教授在一篇《律师应该向谁陈词》的文章中所指出的,律师的陈词对象是法官而不是旁听者,更不是新闻媒体。然而,仍有一些律师偏爱通过网络和媒体炒作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发动舆论审判。在处理诉讼问题时,专业的律师当起了张显这个非律师的徒弟,实在令人悲哀。

也许有律师认为,发动舆论审判的目的在于监督法庭审判,因而具有正当性。这个观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不能成立。首先,对法庭审判进行社会监督的主体应当是诉讼参与人之外的民众和媒体,包括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律师,但不包括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律师,因为诉讼律师的职责在于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提出上诉、申诉等诉讼行为直接参与并影响制约诉讼,而不是监督也无需监督诉讼。其次,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尊重和信仰法律,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开展活动,当律师致力于发动舆论并试图通过舆论影响法庭审判的时候,说明律师对法律的信仰已经大打折扣,这显然有违律师职业伦理。

可能还有律师认为,选择舆论审判是在当前司法缺乏公信力的背景之下的无奈之举。但是律师应该知道,舆论审判对于法律的权威、对于司法的公信而言,只会产生更加严重的打击和伤害,而不是拯救。当法律失去权威、司法失去公信的时候,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人员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最后,要忠告那些因发动并利用舆论而沾沾自喜的律师:发动舆论审判的做法,对律师而言不是良策而是毒药,是律师职业开始堕落的标志,必须坚决予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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