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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前见亲属 有史可考

2013-07-19 11:44:32 来源:


行刑前见亲属 有史可考

2013/07/19 00: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在我国漫漫历史长河中,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有史可考。

  中国自古对犯人量刑和行刑,在亲情关系方面考虑是比较多的。封建社会是特殊的“家国合一”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以亲情为支撑的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控制工具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古代社会极其重视亲情。“循天理,顺人情”,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要求,也是一直指导着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其中一项重要的表现就是关于死刑犯会见其亲属的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

  此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唐《狱官令》就有明确的规定:“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仍日未后乃行刑。”

  宋代,宋祁(998~1062 宋代史学家、文学家。字子京)为常州司法掾时,“每有重辟,必持案谂,囚尔罪应死,尽召家人使相见。” 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四月,殿中侍御史林旦上言中提到《元丰令》令文:决大辟时,“仍先给酒食,听亲戚辞决,示以犯状,不得掩塞其口。”显然当时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并不理想,因此林旦上言:“罪人虽欲称冤,无复有可言之理,亲戚辈亦何缘与囚辞决。”因此使死刑犯与亲戚“辞决”除完善伦理亲情的人性需求外,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给犯人一个最后申诉的机会,以便在死刑犯确有冤情时,亲属日后帮助其申诉、昭雪。避免冤狱的发生和延续。

  在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形式中,不少作品对死刑犯和亲属的临终告别的史实,作了很多生动的艺术再现。这在《水浒传》中表现得极为突出。无论是武松的发配,还是林教头的充军,都有与家人饮酒惜别的悲情描写。文化艺术不是历史,但它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对历史的艺术化记录。因此,临终告别权在我国是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的。尽管中国古代民众缺乏权利意识,尽管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出于树立统治者仁慈形象,进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考虑,但也反映了以礼、义、道、德为思想核心的死刑犯临终告别权,在我国社会发展史上的深远渊源。

  文/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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