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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研究
2012-12-17 16:12:42 来源:
辑录/窦雍岗 律师
[内容提要]在648例样本中,受贿罪的无罪判决率为0.62%,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率为2.78%,缓刑判决率为16.77%,事实上的自由刑(含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率为92.7%,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为4.35%;平均受贿数额844167.70元,其中受贿金额5万元以上的占总样本数的73.6%,10万元以上的占56.5%,宣告刑平均刑期为8.79年,其中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平均刑期仅5.32年,接近于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在548例大样本中,平均受贿次数为9.45次,平均每次受贿数额为65331.45元,被告人受贿次数在2-5次之间的占样本总数的40%左右。受贿罪的平均案发时间间隔为49.70个月(4.14年),其中案发时间间隔在5年以上的样本数达217例,占样本总数的34%左右。“一把手”犯罪较为严重,占样本数的40.54%,单位领导(包括正职、副职等)犯罪占样本数的63.43%。
[关键词]受贿罪 受贿数额 受贿次数 案发时间间隔 宣告刑期 实证研究
一、受贿罪的历史沿革
受贿罪是我国职务犯罪中的常见罪、多发罪,也一直是我国反腐败领域重点规制的对象。1979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将受贿罪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并在第八章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1979年刑法不仅为受贿罪配制了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而且规定其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腐败犯罪亦渐成严重态势。在此种背景之下,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第一条第(二)项对受贿罪进行了修正: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增加了索贿罪状;(2)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由2个增加至3个;(3)将受贿罪的前两个犯罪构成的法定刑直接援引贪污罪的法定刑;(4)将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至死刑。1983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其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判处死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个别受贿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尽量减少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畸轻畸重现象,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第五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具体列表如下:
|
编 号 |
受贿数额 |
情节严重程度 |
处 罚 |
|
1 |
不满2千元 |
情节较轻的 |
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
2 |
情节较重的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
3 |
2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 |
2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
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给予行政处分 |
|
4 |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5 |
情节严重的 |
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6 |
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7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无期徒刑 | |
|
8 |
5万元以上 |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
9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死刑 |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基本沿用了1988年《补充规定》受贿罪立法模式的同时,对受贿罪的数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分为如下四个档次:(1)不满5000元;(2)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3)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4)10万元以上。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高检发释字[1999]2号)对受贿案的立案标准又进行了规定: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受贿罪实证描述统计
本文实证研究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裁定书作为样本,所有判决、裁定书均来自于北大法意网。[1]本文共搜集判决、裁定书560份,涉及被告人648人,总样本数648例,其中无罪样本4例。
在本实证研究前需要预设两个前提:(1)由于全部样本均来自北大法意网,现假设北大法意网在上传这些判决、裁定书时没有做某些方面的刻意筛选,从而保证样本具有随机性,并使得最终研究结论并不具有某种倾向性;(2)由于样本均为判决、裁定书,现假设法官在做出判决、裁定时没有法外因素诸如行政权力干扰、社会舆论干预、司法腐败等的影响,因为这些法外因素无法从判决、裁定书内容本身所获知。另外,在本实证研究前还需要解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比值换算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比值可按如下表格进行换算。[2]
|
刑罚种类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死刑立即执行 |
|
换算比值 |
具体刑期 |
22 |
24 |
30 |
在644例样本中,其中属于一审的样本数300例,属于二审的样本数288例,属于再审的样本数14例,属于死刑复核的样本数42例。判决、裁定书日期最早的是212号案件,即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86年2月19日所做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日期最近的是192号案件,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09)南川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
648例全样本中,平均受贿数额为844167.70元,宣告刑平均刑期为8.79年,死刑(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率为8.80%,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率为4.48%。
1.按判决类型进行统计
在本文中,判决类型分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判处刑罚三种情形。具体统计见下表:
|
判决类型 |
宣告无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判处刑罚 |
合计 |
|
样本数 |
4 |
18 |
626 |
648 |
|
所占百分比 |
0.62% |
2.78% |
96.60% |
100% |
|
平均刑期(年) |
0 |
0 |
9.10 |
|
|
平均受贿数额(元) |
0 |
11847.42 |
873491.08 |
|
分析:(1)受贿罪的无罪判决率为0.62%,接近全国全部案件的总体水平。[3]在这4例宣告无罪的判决中,其中:122-1、122-2号案件(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临刑再初字第2号)为证据不足,再审宣告被告人贺某、肖某无罪。
229号案件(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张刑再终字第2号)为原审对事实没有查清,导致对被告人李某收受1万元的行为定性错误,再审宣告李某无罪。
526号案件(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汇刑初字第122号),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本单位业务往来,个人实得2000元,未达到受贿罪数额标准”,故被告人徐某不构成犯罪,但2000元违纪款予以追缴。
(2)免予刑事处罚的样本数18例,判决率为2.78%。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为34号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号),受贿数额达到43200元。在该样本中,被告人存在自首和重大立功这一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免予刑事处罚的18例样本中,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5例(其中犯罪中止2例,犯罪未遂3例),犯罪后自首的6例,犯罪后自首又立功的1例,犯罪后自首又构成重大立功的2例,其余均存在“认罪态度较好、退清赃款”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3)被判处刑罚的样本数626例,占样本总数的96.60%,属于判决类型中的常态。被告人宣告刑的平均刑期为9.10年,平均受贿数额高达873491.08元。平均受贿数额是立案标准(5000元)的174.7倍,同时也远高于大案5万元的数额标准。
2.按判决年份统计
本文所搜集的案例时间跨度从1986年至2009年,为了防止少数极值数据干扰统计的准确性,所以从数据库中屏蔽了受贿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样本(共有7例)。按判决年份进行统计形成下表:
|
年 份 |
样本数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大案数 |
|
1996年及以前 |
51 |
626569.52 |
17.47 |
35 |
|
1997年 |
10 |
154510.00 |
10.80 |
8 |
|
1998年 |
15 |
514881.35 |
14.33 |
15 |
|
1999年 |
21 |
429340.08 |
12.02 |
13 |
|
2000年 |
62 |
423240.81 |
10.55 |
43 |
|
2001年 |
51 |
678356.04 |
12.17 |
38 |
|
2002年 |
27 |
503149.15 |
15.56 |
20 |
|
2003年 |
45 |
787885.36 |
17.09 |
29 |
|
2004年 |
56 |
528140.16 |
9.82 |
37 |
|
2005年 |
69 |
581909.00 |
8.87 |
53 |
|
2006年 |
89 |
698353.16 |
8.25 |
69 |
|
2007年 |
95 |
582685.72 |
10.03 |
68 |
|
2008年 |
41 |
873779.87 |
11.82 |
34 |
|
2009年 |
5 |
273800.00 |
6.50 |
5 |
|
合计 |
637 |
603662.14 |
11.45 |
437 |
分析:由于1996年及以前多数为较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而2009年的样本数只有5例,所以我们仅分析1997年—2008年的平均受贿数额。从上表可以看出:尽管1997年至2008年,平均受贿数额并不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从总体而言,受贿数额呈上升势态较为明显。
分析:从上表可以看出,宣告刑的平均刑期在2003年达到极值,达到17.09年,但总体而言,宣告刑平均刑期并未呈明显上升或下降趋势。
3.按审级进行统计
在本文中,我们将审级分为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
|
审级 |
样本数 |
百分比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
一审 |
300 |
46.58% |
760591.08 |
7.49 |
|
二审 |
288 |
44.72% |
439428.15 |
7.95 |
|
再审 |
14 |
2.17% |
70700.08 |
4.50 |
|
死刑复核 |
42 |
6.52% |
4562319.13 |
26.07 |
|
合计 |
644 |
100% |
849407.86 |
8.85 |
按二审的判决、裁定类型统计:
|
二审判决、裁定类型 |
样本数 |
所占百分比 |
备 注 | |
|
维持原判 |
226 |
78.47% |
| |
|
二审改判 |
主刑由重变轻 |
46 |
15.97% |
其中有4例由死刑改判死缓 |
|
主刑由轻变重 |
7 |
2.43% |
| |
|
主刑由实变缓 |
5 |
1.74% |
| |
|
变更起诉罪名 |
2 |
0.69% |
| |
|
改判附加刑 |
2 |
0.69% |
| |
|
合计 |
288 |
100% |
| |
分析: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受贿罪二审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占二审样本的绝大多数,达78%。而在二审改判中,主刑由重变轻的占绝大多数,占二审样本数的16%左右。
4.按罪后法定表现进行统计
在本文中,我们将罪后法定表现分为自首、立功、重大立功或自首后立功、自首后重大立功和没有上述情节两种形式。进行统计如下表:
|
罪后法定表现 |
样本数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死刑立即执行数 |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 |
|
自首或立功(重大) |
224 |
790925.02 |
5.88 |
1 |
0.45% |
|
未自首或立功(重大) |
420 |
880598.73 |
10.42 |
28 |
6.67% |
|
合 计 |
644 |
849407.86 |
8.85 |
29 |
4.50% |
分析:自首、立功或重大立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自首或立功样本与未自首或立功样本的平均受贿数额相差不大,但是宣告刑的平均刑期相差甚远,后者比前者长4.54年;另外从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上来看,后者是前者的14.82倍。在自首或立功后仍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仅有1例,即358号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8)琼刑终字第184号),被告人戚某受贿数额达到187.608万元,且有1200万元左右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由此可见,罪后法定表现是影响宣告刑期的重要量刑情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自首和立功或重大立功是准确量刑的重要前提。
5.按是否索贿进行统计
|
是否索贿 |
样本数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死刑立即执行数 |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 |
|
索贿 |
95 |
1275966.63 |
12.88 |
13 |
13.68% |
|
未索贿 |
549 |
775595.34 |
8.15 |
16 |
2.91% |
|
合计 |
644 |
849407.86 |
8.85 |
29 |
4.50% |
分析:我国刑法对索贿规定了与一般受贿犯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利”的要件,并且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罚处罚。因为从犯罪过程来看,索贿者处于主动地位,而给予索贿者财物的一方则处于犯罪过程的被动地位,所以索贿者的主观恶性比一般受贿者要更大。从上表我们看出,索贿样本的平均刑期为12.88年,高于未索贿样本4.73年;另外从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来看,索贿样本是未索贿样本的4.70倍。因此,索贿样本比未索贿样本的宣告刑量要重。但是,我们同时看到,索贿样本的平均受贿数额远高于未索贿样本,是故我们只能说在本文中索贿样本比未索贿样本的宣告刑量要重,但造成此种境况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索贿受到了从重的处罚,但也可能是索贿的本身的平均受贿数额比未索贿样本的平均受贿数额要大。
因此,我们从受贿数额小于5万元的样本中再进行统计如下表:
|
是否索贿 |
样本数 |
所占百分比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
索贿 |
13 |
7.47% |
21688.47 |
2.37 |
|
未索贿 |
161 |
92.53% |
23745.00 |
2.03 |
|
合计 |
174 |
100% |
|
|
分析:我们从上表可以看出,在174例受贿数额小于5万元的样本中,尽管13例索贿样本平均受贿数额小于未索贿,但是平均刑期却比后者要高0.30年。此统计表明,在受贿数额小于5万元的样本中,索贿样本比未索贿样本确实受到了较重的处罚,司法较好地遵守了立法的规定。
6.按受贿次数进行统计
在644例有罪样本中,共有548例样本标明或可以查阅到受贿次数。按次数统计形成下表:
|
受贿次数 |
样本数 |
所占百分比 |
受贿平均数额 |
平均刑期 |
|
1次 |
119 |
21.72% |
229355.27 |
5.22 |
|
2次-5次 |
224 |
40.88% |
329187.39 |
6.63 |
|
5次-10次 |
93 |
16.97% |
589335.46 |
9.48 |
|
10次-20次 |
68 |
12.41% |
692046.05 |
9.88 |
|
20次-50次 |
28 |
5.11% |
2143487.70 |
14.79 |
|
50次-100次 |
11 |
2.00% |
5672384.53 |
18.34 |
|
100次以上 |
5 |
0.91% |
2581685.87 |
21.20 |
|
合计 |
548 |
100% |
617191.42 |
7.99 |
分析:相比较而言,受贿次数在2-5次占有较大权重,占总数的40%左右。从上表我们看出,一般而言,受贿次数越多,受贿的数额就会越大,而宣告刑的平均刑期就会越长。在548例样本中,平均受贿次数为9.45次,平均每次受贿数额为65331.45元。受贿次数最多的是626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济刑二初字第9号),被告人张某自1994年春节至1999年中秋节期间共受贿共达295次。
7.按宣告刑类型进行统计
在本文中,我们将宣告刑类型分为免予刑事处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5种。在样本中进行分类统计如下表:
|
宣告刑类型 |
样本数 |
所占百分比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
免予刑事处罚 |
18 |
2.80% |
11847.42 |
0 |
|
有期徒刑 |
540 |
83.85% |
300658.46 |
6.51 |
|
无期徒刑 |
29 |
4.50% |
3686422.89 |
22 |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28 |
4.35% |
4442713.70 |
24 |
|
死刑立即执行 |
29 |
4.50% |
5280951.76 |
30 |
|
合计 |
644 |
100% |
|
|
分析:在受贿罪的刑罚判决中,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占绝大多数,占总数的80%以上。另外,在我国无期徒刑徒有虚名,仅相当于22年有期徒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判处死缓的,99.9%的犯罪人最后都没有被实际执行死刑”,[4]因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相当于自由刑。所以,如果事实上的自由刑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犯受贿罪的92%以上会被处自由刑。在本文中,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率为4.50%。
8.按受贿数额进行统计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将受贿数额划分为五个档次:(1)不满5000元的;(2)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3)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4)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5)10万元以上的。在样本中进行统计形成下表:
|
受贿数额 |
样本数 |
所占百分比 |
平均刑期 |
死刑立即执行数 |
|
不满5000元 |
7 |
1.1% |
0.21 |
0 |
|
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
17 |
2.6% |
1.82 |
0 |
|
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
146 |
22.7% |
2.23 |
0 |
|
5万元不满10万元 |
110 |
17.1% |
5.32 |
1 |
|
10万元以上 |
364 |
56.5% |
13.06 |
28 |
|
合计 |
644 |
100% |
|
29 |
分析:(1)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上表中不满5000元但被宣告有罪的有7例,通过分析样本我们发现:有5例为受贿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还有2例案件编号分别为478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9月11日的二审裁定)和614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晋刑再终字第17号)。
在478号案中被告人黄某的受贿数额为3600元,而我国1979年刑法和1982的《决定》并没有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而根据1988的《补充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2000元,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的受贿数额显然达到了立案标准;在614号案中,被告人张某的受贿数额为3300元,判决时间为1995年8月6日,显然也达到受贿罪立案的数额标准。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后申诉才引起再审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尽管新旧刑法都规定了受贿数额达不到数额标准的(1997年修订刑法以前为2000元,修订后为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本文所搜集的样本中,迄今为止,尚无一例样本因为达不到立案数额标准但情节严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换言之,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虚置之嫌。
(2)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但是本文样本中,没有一例情节特别严重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最高宣告刑也仅为10年,即376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69号),被告人石某收受贿赂款8.8万元人民币。另外,从上表可以看出,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平均刑期也仅5.32年,接近于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
9.按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进行统计
|
受贿数额 |
样本数 |
百分比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死刑立即执行数 |
|
10万元-50万元 |
218 |
59.89% |
229048.11 |
9.91 |
7 |
|
50万元-100万元 |
52 |
14.29% |
690713.51 |
13.64 |
2 |
|
100万元-200万元 |
41 |
11.26% |
1499651.50 |
17.38 |
5 |
|
200万元-500万元 |
26 |
7.14% |
2961817.86 |
17.56 |
3 |
|
500万元-1000万元 |
22 |
6.04% |
7014726.70 |
25.82 |
8 |
|
1000万元以上 |
7 |
1.92% |
23212269.68 |
26.00 |
3 |
|
合 计 |
364 |
100% |
1470415.95 |
13.06 |
28 |
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按宣告刑类型进行统计
|
宣告刑类型 |
样本数 |
百分比 |
平均受贿数额 |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5 |
28.85% |
379005.02 |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177 |
48.63% |
628412.60 |
|
无期徒刑 |
27 |
7.42% |
3955417.18 |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27 |
7.42% |
4605110.50 |
|
死刑立即执行 |
28 |
7.69% |
5466878.51 |
|
合计 |
364 |
100% |
|
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只要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的,都要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一法定刑档次进行量刑。而根据上表统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64例样本中,有105例样的宣告刑却在10年以下。由此可见,该105例样本均适用了减轻处罚。从数据库中统计我们发现,105例样本中,属于自首后又重大立功的有3例,属于自首后又立功的有11例,属于自首的有65例,属于立功的有6例,属于重大立功的有2例,属于从犯的有10例,属于受贿未遂的1例(案件编号435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或虽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有2例(案件编号481号、635号),还有5例较为特殊案例如下:
(1)309号案件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缙刑初字第131号,本案虽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318号案件即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贵铁刑初字第113号,本案为共同受贿案件,受贿金额为18万元,被告人个人分得6万元,法定认定其受贿金额为6万元;
(3)510号案件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二审裁定书,本案受贿标的为5万元股金,被告人变现后得款19万余元,法院认定受贿金额为5万元;
(4)383号案件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3月1日再审裁定书:本案受贿金额为32.4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7年有期徒刑;
(5)414号案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本案中被告人韦某受贿金额为1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8年有期徒刑。
10.按是否适用缓刑进行统计
|
是否适用缓刑 |
样本数 |
所占百分比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
适用缓刑 |
105 |
16.77% |
50148.58 |
2.01 |
|
未适用缓刑 |
521 |
83.23% |
1039423.83 |
10.53 |
|
合 计 |
626 |
100% |
873491.08 |
9.1 |
在适用缓刑样本中按受贿数额进行统计
|
受贿数额 |
样本数 |
占适用缓刑样本百分比 |
占该受贿数额档次百分比 |
|
不满1万元 |
4 |
3.81% |
16.67% |
|
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
71 |
67.62% |
48.63% |
|
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
19 |
18.10% |
17.27% |
|
10万元以上 |
11 |
10.48% |
3.02% |
|
合 计 |
105 |
100% |
|
分析:平均缓刑考验期为2.70年。缓刑在受贿犯罪中的适用率达到16.77%,如果再加上18例免予刑事处罚的样本,则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在受贿犯罪中的适用率则高达19.10%。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7]2号),有工作单位的受贿犯罪者,在被判处缓刑时仍可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从刑罚特殊预防角度而言,由于其仍然没有与公权力绝缘,所以尚未剥夺其再犯的可能性,从而不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就一般预防而言,由于我国目前腐败犯罪的高发态势,对这些腐败者处以缓刑,显然不仅很难达到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而且会使这些潜在的犯罪者认为违法犯罪的成本低廉,进而产生鼓励他们去进行腐败犯罪活动的动机。
实际上,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21号1996年6月26日,以下简称《通知》)。该《若干规定》指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但通过上表可以看到,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样本有11例,尽管有5例为从犯,但还有6例尽管其中有自首或自首后立功情节,但均在减轻处罚之外再适用缓刑,第253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515号)被告人李某还犯有数罪。此种缓刑的适用显然与上述《通知》的立法精神不符。[5]
11.按单位类型进行统计
在本文中,标明单位类型的样本数共有629例。将单位分为如下类型:国家党群、权力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司法机关(包括党的政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工商、税务、国土、质监、环境、城管等)、一般行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等7个类型。
|
单位类型 |
样本数 |
占百分比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受贿次数 |
平均每次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
党群机关 |
44 |
7.00% |
2720391.74 |
23.30 |
65183.95 |
14.15 |
|
司法机关 |
55 |
8.74% |
683766.73 |
6.09 |
87270.18 |
9.36 |
|
行政执法机关 |
91 |
14.47% |
1153895.40 |
13.04 |
73741.52 |
11.60 |
|
一般行政机关 |
90 |
14.31% |
801776.18 |
9.55 |
83412.16 |
9.34 |
|
国有事业单位 |
98 |
15.58% |
363270.64 |
8.00 |
47777.33 |
5.22 |
|
国有公司企业 |
238 |
37.84% |
537674.66 |
7.72 |
55242.81 |
8.05 |
|
农村基层组织 |
13 |
2.07% |
51849.23 |
2.00 |
25924.62 |
3.38 |
|
合 计 |
629 |
100% |
|
|
|
|
分析:由上表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包括党群、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是受贿犯罪的重灾区,占样本总数的44.52%;另外司法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占全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比例较少,但是在受贿犯罪中,却占到国家机关被告人总数的19.64%,此种现象不容小觑。从受贿数额和宣告刑平均刑期来看,党群机关的平均受贿数额最大,平均刑期也最长,分别达到270万元和14.15年;而农村基层组织的被告人平均受贿数额最小,平均刑期也最短,分别达到5.18万元和3.38年。
12.按被告人职务进行统计
|
职务类型 |
样本数 |
占百分比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受贿次数 |
平均每次 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
单位正职 |
255 |
40.54% |
1130756.79 |
12.33 |
72401.66 |
9.90 |
|
单位副职 |
144 |
22.89% |
990483.39 |
10.61 |
70874.15 |
9.85 |
|
内设机构正职 |
86 |
13.67% |
319147.24 |
6.27 |
28016.07 |
6.62 |
|
内设机构副职 |
21 |
3.34% |
300371.30 |
5.32 |
59483.14 |
8.62 |
|
一般工作人员 |
123 |
19.55% |
276283.14 |
5.66 |
50061.42 |
7.29 |
|
合 计 |
629 |
100% |
|
|
|
|
分析:从上表看出,单位正职达到255例,占样本数的40%,而单位领导(包括单位正职、单位副职等)占样本数的63%。此种现象与受贿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有关,因为职务犯罪与公权力紧密相连,以公权力的行使为必要前提。
13.按案发时间间隔进行统计
所谓案发时间间隔是指从被告人首次受贿时间到案发的时间间隔(以月为单位)。在本文644例有罪样本中,标明了被告人首次受贿时间和案发时间的样本数共有638例,平均案发时间间隔为49.70个月(4.14年)。具体统计如下表:
|
案发时间间隔 |
样本数 |
所占百分比 |
平均受贿数额 |
平均刑期 |
|
12个月以下 |
60 |
9.40% |
306525.73 |
6.45 |
|
12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 |
192 |
30.09% |
290754.44 |
7.76 |
|
36个月以上60个月以下 |
169 |
26.49% |
581211.28 |
9.26 |
|
60个月以上120个月以下 |
192 |
30.09% |
1515266.13 |
9.61 |
|
120个月以上 |
25 |
3.92% |
3305079.58 |
14.60 |
|
合 计 |
638 |
|
|
|
分析:众所周知,由于受贿罪属于典型的“一对一”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智能性等特点,而且时常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受贿手段也不断翻新,所以相比较其他犯罪而言,其案发时间间隔通常较长,平均为4.14年。从上表可以看出,案发时间间隔在3年以上的样本数达386例,占样本总数的60%左右;案发时间间隔在5年以上的样本数达217例,占样本总数的34%左右。案发时间间隔最长的335号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492号),案发时间间隔长达16.7年。另外,一般而言,案发时间间隔越长,平均受贿数额会越大,宣告刑期就会越长。
三、实证研究重要结论汇总
1.本文648例样本中,平均受贿数额为844167.70元,宣告刑平均刑期为8.79年,死刑(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率为8.80%,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率为4.48%。
2.受贿罪的无罪判决率为0.62%,接近全国全部案件的总体水平。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率达2.80%
3.从1997年至2008年,平均受贿数额并未呈逐年上升,但总体而言,上升趋势较为明显。宣告刑的平均刑期变化未呈明显特征。
4.受贿罪的二审维持原判比率达78.47%。而在二审改判中,主刑由重变轻的占绝大多数,占二审样本总数的15.97%。
5.是否构成自首或立功(重大立功)是除受贿数额以外影响宣告刑量的又一重要量刑情节。本文中,具有自首或立功(重大立功)情节的比没有前述情节的宣告刑平均刑期短4.54年。
6.索贿样本的平均刑期为12.88年,高于未索贿样本4.73年;另外从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来看,索贿样本是未索贿样本的4.70倍。
7.在548例样本中,平均受贿次数为9.45次,平均每次受贿数额为65331.45元。被告人受贿次数在2-5次之间的占样本总数的40%左右。受贿次数最多的达到295次。
8.受贿罪的判决以自由刑为主,如果加上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两种事实上的自由刑,那么受贿罪的自由刑判决率高达92%。
9.尽管新旧刑法都规定了受贿数额达不到数额标准的,但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本文所搜集的样本中,迄今为止,尚无一例样本因为达不到立案数额标准但因为情节严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见,对腐败犯罪所谓“零容忍”刑事政策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
10.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样本数有474例,占样本数的73.6%;10万以上的样本数364例,占样本数的56.5%;100万元以上的样本数96例,500万元以上的样本数29例,1000万元以上的样本数7例。
11.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没有一例情节特别严重而被判处无期徒刑,该类型样本的宣告刑平均刑期也仅5.32年,接近于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的宣告刑平均刑期也仅13.06年。
12.缓刑的平均考验期为2.70年。缓刑在受贿犯罪中的适用率达到16.77%,如果再加上18例免予刑事处罚的样本,则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在受贿犯罪中的适用率则高达19.10%。缓刑其主要适用范围主要在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样本,该类型样本占适用缓刑样本的71%左右。
13.单位正职(“一把手”)在受贿犯罪中占有较大权重,达到255例,占样本数的40%,而单位领导(包括单位正职、单位副职等)占样本数的63%。
14.受贿罪的平均案发时间间隔为49.70个月(4.14年),其中案发时间间隔在5年以上的样本数达217例,占样本总数的3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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