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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办案人员的关系
2012-04-16 10:11:38 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要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打交道,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对律师能不能正常地办案以及能够依法刑事辩护的职能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有关,甚至有时对律师会不会造成风险,带来不利的后果也有关系。
因为律师进入到刑事诉讼中,从正面来说,是一种工作关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律师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特别是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是一种对立关系。先不要说他对律师地位、律师制度认识如何,就从个人工作的角度,他认为你就是他的对立面,因为你在否定他的工作。所以在这个过程如何处理好办案人员的关系,是我们做律师一定要重视的问题。
(一)律师在处理办案人员的关系上存在两方面大问题
1.有些律师丧失人格,违反法律,低三下四做一些不该做的事。
2.本来办案机关人员和律师就是一种对立关系,一些人不是想方设法地去缓和这种对立,而是强化这种对立,情绪化处理律师和办案人员的关系,最后把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的情况时,就可能招致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职业报复。
所以在办案当中,一定要处理好这个问题,这些年来律师出事的原因中,这是其中一个。
(二)办案人员存在违法办案情况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1.不应当和的办案人员发生对立更不应该发生对抗。我们要理解,办案人员他一个职务行为,不而是个人行为。所以我们不应该把这种违法的后果责任人为地强加在办案人个人的头上,在一定意义上要理解他;
2.实有违法,还要区分,一般的违法不是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该忍就要忍。我们的法治还很不健全、完善,办案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以及对律师制度、辩护制度的理解和尊重还远远不够。但如果确实是严重的问题,确实应当反映应当解决,那就和办案人员发生冲突,应当依照法律来寻解决。在原则问题上没有退路了,那要就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依法维护律师的权利。
尽可能的避免和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发生正面冲突,但在原则问题上,在涉及到被告人的核心权利和律师的核心权利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措施,那还要据理据法去争取。
一定要处理好两个问题:
1、这样做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这样做时,不能完全凭你个人的理解、个人的情绪和感情来做,一定要事先和当事人以及他的家属做好沟通,要获得他们的理解、认可,最好是要获得他们的支持。这又涉及到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的关系。
在法庭上,面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行为时,要针对不同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特别是极端化的对立化甚至对抗化的处理也一定要获得当事人、当事人家属的理解,而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去做,因为你在这里,没有个人利益,一切后果不是你来承担,是当事人在承担,不能因为你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但是在正常情况下,要不卑不亢和办案人员处理好关系,而且要保持应有的尊重和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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