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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高管的刑法风险
2012-04-13 16:23:49 来源:
1.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务犯罪。比如说贪污罪、受贿罪,在国企高管里面贪污罪、受贿罪是按照国家干部一样来进行认定的。国资委系统的一些高管他手重掌握的权利很大。所以贪污、受贿罪现在判的并不是局长、厅长、县长、市长,很多就是掌握几个亿、几百个亿的国有公司高管。
2.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国资管理责任风险。这里面的罪名有:出让国有资产罪,为亲友谋取利益罪。这一类在国企管理中,他利用自己的管理权把国家的土地、厂房对外构建,低价卖给自己的亲友,卖给自己的关系户。对国资管理的责任角度会产生很多新的罪名。
3.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生产责任风险(重大责任事故)。像矿山这一类,现在要求每一个矿要矿长带队、副矿长带队到下面带队挖煤。现在一下子任命几十个副矿长,老板自己不用下去,副矿长带队。这一类有一个问责的风险,问责到县长、市长、省长,那么第一线的国企高管矿长肯定是要负直接责任的。
4 .产品责任风险的犯罪。像三聚氰胺,奶牛把人吃死了,把眼睛喝瞎了。
5.并购重组国企转制中的风险。就公司股权的私有化,通过转让股权,有些跟银行说好借一个月两个亿,把国企买下来,买下来以后,把国企的土地、厂房再低压给银行,把贷款还掉,再转贷,就是空手套白狼。
6.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追究。因为现在《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到最后资不抵债,严重的国有资产损失导致企业的破产,高管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破产清算当中还会出现很多小金库问题、偷漏税问题、贪污受贿问题,都有可能会发现。这里面也会产生国企里面刑事犯罪的辩护。
7.政府内部权力角逐殃及到企业家。比如新的市长来了,对老市长卖掉的地,卖掉的企业他不满意。这块地他想给自己的朋友来开发。原来30万/亩,现在涨到150万/亩,就是前任政府严重的资产流失,他要把这个土地收回。按照合同、出让收购回来。他去查有没有行贿受贿,有没有串通投标,有没有对外勾结,这样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撕毁合同。像这种现象有些把前任的一些土地局长、规划局长抓起来,然后就要把企业家抓起来,你有没有行贿受贿。找到你有行贿,他有受贿,他就可以撕毁这个租赁合同,可以作废原来的项目。就是政府机关内部的权力斗争导致的一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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