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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书
2011-04-24 09:40:22 来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女,1987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中专二年级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陈某(已判刑)通过被告人魏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帮助原系上海实研电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已判刑)为上海实研电炉有限公司虚开上海锐持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0,344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9,109.82元并已抵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陈某、叶某某、王某、周某、杨某、叶某的证言,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介绍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2万余元,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海林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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