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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2009-06-05 09:19:30 来源:


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

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列支敦士登公国特里松9495道斯大街15号(Dròschistrasse 15 9495 Triesen)。

 

法定代表人H.斯威格(H.SCHWEIGER)和J.彼德曼(J.BIEDERMANN)。

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简称施华洛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00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87年至2004年间,施华洛世奇公司分别经核准注册了第384001号“SWAROVSKI”商标、第385013号“施华洛世奇”商标、第346372号“ ”商标和第3520173号“ ”商标。目前,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限内。

施华洛公司是一家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公司,成立于20061016日。2006121日,施华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奕国经核准取得第374657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婚纱摄影、婚纱录影等。20061019日,杨奕国许可施华洛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61020日至2016120日。

施华洛公司在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105室施华洛婚纱精品概念馆店面门头上横向使用了“ ”图形、“SWAROV”、“施洛婚纱精品概念馆(其中“施洛”三字突出使用)”文字。在橱窗中有单独使用“SWAROV”文字的,还有使用“ ”图形,旁边有“施洛”文字的。在价目单的右上角上使用了“ ”图形和“SWAROV”文字。在照片展示册上有使用“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的,还有使用“ ”图形加“SWAROV”文字的。

20073月到11月出版的多份《新京报》和《精品购物指南》上有施华洛公司刊登的广告,广告中分别使用了“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SWAROV”文字、“施华洛(或突出使用)婚纱精品概念馆”文字、“施洛(或突出使用)婚纱精品概念馆”文字。在200743出版的《新京报》上还有施华洛公司登载的一篇宣传文章,第一段介绍了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品牌历史,第二段中有“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由国际知名礼服设计师苏菲发表……选用最华丽昂贵的SWAROVSKI水晶作为主要素材”等文字。

施华洛世奇公司对名称为www.swarov.com.cn的网站进行取证,该网站首页右侧有“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网页上使用了“swarov”文字和“ ”图形加“施洛”文字,施华洛公司认可swarov.com.cn域名是其注册的,并称该网站没建立而是直接链接至台湾施华洛婚纱摄影公司的网站,所以在网页的下面显示的是台湾的域名和公司地址。

施华洛世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9000元。

法院认为:施华洛世奇公司自在我国注册商标以来,特别是自1994年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后,一直持续使用其“SWAROVSKI”和“施华洛世奇”商标,并对上述注册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广泛的宣传,其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销售量居同类商品的前列,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知悉,其注册商标还多次受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故认定“SWAROVSKI”和“施华洛世奇”商标为驰名商标。

施华洛公司是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公司,虽在相关服务类别上注册了“ ”图文组合商标,但其在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时候,并未按照自己注册的商标使用,而是将其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拆分,在店面门头、橱窗、价目单、照片展示册、广告宣传、网站等多处单独或突出使用“施洛”或“施华洛”文字,而且施华洛公司还使用“SWAROV”文字,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该种使用有特定含义。故“施洛”、“施华洛”、“SWAROV”与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施华洛世奇”和“SWAROVSKI”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二者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施华洛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施华洛世奇公司不同,但施华洛公司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应利益,所以施华洛公司单独或突出使用“施洛”、“施华洛”、“SWAROV”文字的行为,均侵犯了施华洛世奇公司对其注册的商标“施华洛世奇”和“SWAROVSKI”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施华洛公司注册的swarov.com.cn域名中“swarov”文字与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SWAROVSKI”相近似,构成侵犯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使用。

施华洛世奇公司的注册商标为一只天鹅的整体造型,施华洛公司使用的图形是两只天鹅的头部造型,而且外面还有一盾牌轮廓,二者的视觉差异明显,并不构成相近似。

由于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的驰名度,施华洛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SWAROVSKI”宣传其“水晶概念礼服”以及其他涉及施华洛世奇公司企业及品牌的宣传用语,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施华洛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施华洛世奇公司的产品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来源的误认,侵犯了施华洛世奇公司“SWAROVSKI”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施华洛世奇公司的注册商标“施华洛世奇”的驰名度,施华洛公司以与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施华洛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与施华洛世奇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有借助施华洛世奇公司商誉、试图“搭便车”以及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应停止使用含有侵犯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施华洛”文字的企业名称。

鉴于施华洛世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施华洛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其商誉受到损害,且责令施华洛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足以弥补施华洛世奇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受到的损害,故施华洛世奇公司提出的要求施华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1、施华洛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施华洛公司在提供婚纱摄影等服务中(包括在其网站上),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施洛”、“施华洛”、“SWAROV”文字;不得使用含有“SWAROV”文字的计算机网络域名;不得使用“SWAROVSKI”文字宣传其“水晶概念礼服”服务;2、施华洛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施华洛公司不得使用含有与施华洛世奇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施华洛”文字的企业名称;3、施华洛公司向施华洛世奇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元;4、驳回施华洛世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施华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对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改判驳回施华洛世奇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施华洛世奇公司成立于196812月,是在列支敦士登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水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1987730,施华洛世奇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84001号“SWAROVSKI”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饰物仿制品,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729

 

1989830,施华洛世奇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85013号“施华洛世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金银珠宝饰品及其仿制品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09829

 

1989420,施华洛世奇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4637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金银珠宝饰品及其仿制品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09419

 

2004117,施华洛世奇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52017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天然宝石、人造宝石、珠宝、人造珠宝、装饰品(珠宝)等,有效期至2014116

 

另外,施华洛世奇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就其已进行基础注册的G855156号“施洛”商标、G855155号“施华洛世奇”商标、G860811号“SWARO”商标和G857107号“SWAROVSKI”商标在中国进行了领土延伸保护,上述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娱乐、教学、文化活动、组织服装表演等。

 

施华洛世奇公司主张,由于其主营业务和商业信誉集中在第14类水晶饰品类商品上,因此仅以其在第14类上注册的第384001号、第385013号、第346372号和第3520173号商标作为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基础。

 

 

2000224,商标局在(2000)商标异字第59号《关于第1195227号“SWAROVSKI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中认定,施华洛世奇公司是生产和销售水晶制品、首饰品的公司,“SWAROVSKI”和“SWAROVSKI及天鹅图形”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尤其以玻璃及水晶制工艺品为主,其产品具较高知名度。2007年,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多起假冒“SWAROVSKI”和“ ”商标的摊位进行了处罚。

 

施华洛公司是一家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1016日。在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等地开有店面。

 

2006121,施华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奕国经核准注册了第3746575号“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婚纱摄影、婚纱录影等。20061019,杨奕国与施华洛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杨奕国许可施华洛公司使用其注册的上述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610202016120

 

2007831,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施华洛公司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105室施华洛婚纱精品概念馆的门头、橱窗、价目单、照片展示册等进行了拍照。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07)京国证民字第08405号《公证书》。

 

依据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施华洛公司店面门头上横向依次使用了“ ”图形、“SWAROV”、“施洛婚纱精品概念馆(其中“施洛”三字突出使用)”文字。在橱窗中有单独使用“SWAROV”文字的,还有使用“ ”图形,旁边有“施洛”文字的。在价目单的右上角上使用了“ ”图形和“SWAROV”文字。在照片展示册上有使用“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的,还有使用“ ”图形加“SWAROV”文字的。

 

施华洛世奇公司还拍摄了施华洛公司位于该店门外的宣传气柱上使用“SWAROVSKI”文字宣传其“水晶概念礼服”的照片,但该拍摄过程未经公证。

 

20073月到11月出版的多份《新京报》和《精品购物指南》上有施华洛公司刊登的广告。广告中分别使用了“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SWAROV”文字、“施华洛(或突出使用)婚纱精品概念馆”文字、“施洛(或突出使用)婚纱精品概念馆”文字。在200743出版的《新京报》上还有施华洛公司登载的一篇宣传文章,第一段介绍了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品牌历史,第二段中有“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由国际知名礼服设计师苏菲发表……选用最华丽昂贵的SWAROVSKI水晶作为主要素材”等文字。

 

200787,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局域网上网,输入www.swarov.com.cn网址,进入该网址首页,并对该网站的所有网页内容进行了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07)京国证民字第07130号公证书。在该网站首页右侧有“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网站下面的网址显示为www.swarov.com.tw,下面公司地址为“桃復興244(近南街口)”等。施华洛公司认可swarov.com.cn域名是其注册的,但称其在注册了该域名后一直没有建立网站,而是直接链接至台湾施华洛婚纱摄影公司的网站,所以在网页下面显示的是台湾的域名和公司地址。施华洛世奇公司原审诉讼中又补充提交了一份从施华洛公司www.swarov.com.cn网址上打印的两页内容的证据,该打印件显示施华洛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swarov”文字和“ ”图形加“施洛”文字。施华洛公司认可该打印件是从其网站上打印的。

 

施华洛公司主张其使用“SWAROVSKI水晶概念礼服”文字是因为其礼服上使用了“SWAROVSKI”品牌的水晶饰品,但施华洛公司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200795,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局域网上网,输入http://www.ce.cn/网址,进入“中国经济网”网站首页,并对该网站“服务信息”页面下找到的《施华洛世奇遭遇跨行“模仿秀”》的文章内容进行了打印。另,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再输入http://www.google.com网址进入google网站,在该网站搜索“施华洛世奇遭遇跨行‘模仿秀’”文字,搜索到三篇文章,施华洛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该三篇文章的内容进行了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07)京国证民字第08406号《公证书》。施华洛世奇公司以此证据证明施华洛公司的行为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混淆和误认。

施华洛世奇公司于20083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3476575号注册商标申请,现该商标争议案件正在评审中。

施华洛世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9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施华洛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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