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刑事辩护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域名合同纠纷案
2009-06-04 15:01:07 来源:
原告重庆市华兵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兵公司)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企重庆分公司)、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企公司)域名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重庆市华兵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兵公司)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企重庆分公司)、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企公司)域名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华兵公司诉称,2008年4月11日,原告在中企重庆分公司办公地与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签订了域名合同。约定原告向两被告购买“中国鸡苗.cn”,“中国鸡苗.公司”,“中国鸡苗.网络”,“中国鸡苗.com”,“中国鸡苗.net”,”中国鸡苗.CC”六个域名,使用时间均为5年,总价格为9600元。当时,业务员承诺6个域名同时使用,而且承诺肯定能使用这6个域名,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不能成功使用,则这6个域名都不购买,申请费全部退回。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全部费用,而两被告至今未给原告提供所注册的6个域名及通用网址电子证书,6个域名也不能链接到原告公司网址。两被告没有依约为原告成功注册约定的域名,构成严重违约。2008年7月17日,原告律师向被告中企重庆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两被告退还因注册未成功而应退还的全部费用9600元,但被告未给予答复。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致使原告达不到合同目的,原告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除应退还原告交纳的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退还申请费9600元,并从2008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费。
被告中企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中企公司、被告北京中企公司共同辩称,按照域名合同约定,被告未承诺对6个域名能同时成功注册使用。其次,被告已经完成 “中国鸡苗.cn”,“中国鸡苗.公司”,“中国鸡苗.网络”, “中国鸡苗.cc”的注册。上述域名原告也正在使用。另外两个域名“中国鸡苗.com”,“中国鸡苗.net”没有注册成功,是因为该域名在双方合同签订当日已被他人注册。原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是域名未成功注册的原因。但被告愿意退还未成功注册域名的服务费用28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1日,华兵公司与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签订一份域名合同。合同约定,华兵公司向服务方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购买以下域名服务项目:中国鸡苗.cn、中国鸡苗.公司、中国鸡苗.网络,服务时间5年,每个域名每年服务费320元;中国鸡苗.com、中国鸡苗.net,服务时间5年,每个域名每年服务费280元;中国鸡苗.cc,服务时间5年,每年服务费400元,合计服务费9600元。华兵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当日内一次性缴付全部款项,为便于结算,各方同意北京中企公司应收的全部款项由中企公司或中企公司分公司代收。合同还约定,服务方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的服务时间从客户合同款项全部交付的第二日起算,服务方在为客户办理域名申请注册手续时,不以任何明示、暗示的方式保证客户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华兵公司申请的域名如非华兵公司原因未正式注册成功,服务方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将全额退还已交纳的相关申请费用,或由华兵公司选择服务方提供的其他等值服务;如域名注册成功,则不得要求返还任何服务费;因服务方是代理域名注册服务工作,所以对域名的价格、服务内容调整均应遵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要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所作出的声明及保证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兵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交纳了服务费9600元。当日,中企公司和北京中企公司为华兵公司成功注册了中国鸡苗.cn、中国鸡苗.公司、中国鸡苗.网络、中国鸡苗.cc四个域名。中国鸡苗.com、中国鸡苗.net两个域名因在2008年4月11日已被他人注册,未能成功注册。
上述事实,有域名合同、域名资料提交表、发票、查询结果截图、律师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兵公司与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签订的域名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华兵公司申请注册的中国鸡苗.com、中国鸡苗.net两个域名未能成功注册,是因为该域名在双方合同签订当日已被他人注册。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方不以任何明示、暗示的方式保证客户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因此中国鸡苗.com、中国鸡苗.net未成功注册并不构成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的违约事实。华兵公司诉称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的业务员承诺该公司申请注册的6个域名能同时成功注册使用,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不能成功使用,则这6个域名都不购买,申请费全部退回。对此,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予以否认。华兵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称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华兵公司申请的域名如非华兵公司原因未正式注册成功,服务方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将退还相关申请费用。本案华兵公司虽有延迟付款行为,但该行为与中国鸡苗.com、中国鸡苗.net未成功注册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中企公司、北京中企公司应按约退还相关服务费,并从华兵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之日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中企重庆分公司是中企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该分公司也不是本案诉争合同的签订主体,故中企重庆分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华兵畜牧有限公司服务费2800元。并从2008年7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华兵畜牧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 大家都在看

2016年9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甘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上诉人张立娟无罪的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