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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

2009-06-04 14:42:43 来源:


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泛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

        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

   原告泛兴公司诉称:被告原系泛兴公司员工,担任网站设计工作。原告考虑公司发展需要,在20068月左右委托被告购买域名ushop.cn用于原告网站,并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将人民币12,000元交于被告。此后,原告将该域名用于其经营的网站、广告画册等。另外,被告还从原告处领取了域名ushop.cn的十年注册费。20081月,原告在对公司域名进行整理时,发现被告将域名ushop.cn注册为被告本人,而非泛兴公司。在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域名ushop.cn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被告系泛兴公司员工,由于当时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其商量要建立公司网站开展经营业务,并交给被告用于购买域名ushop.cn款项人民币12,000元。之后,被告通过易名中国网站从北京某软件公司处转让获得域名ushop.cn,并注册于被告名下。由于当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该域名归被告所有,且原告拖欠被告工资、公积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高伟于2005128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原告处从事网站方面的工作。200678月间,原告为拓展公司业务,委托被告购买域名ushop.cn用于泛兴公司网站,并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将人民币12,000元交付被告。被告通过易名中国网域名交易平台从案外公司处转让获得域名ushop.cn,并以被告个人名义注册。

2008226,原告委托代理人至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打开公证处计算机的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cnnic.cn进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页面,在WHOIS查询栏中输入“ushop”,进入WHOIS查询页面,输入ushop.cn,并输入验证码后将页面截屏并打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页面显示的查询结果:域名ushop.cn联系人是被告高伟,所属注册商是易名中国,注册日期是2006321,过期日期是2008321等。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ushop”,并逐项操作,将所显示的页面截屏并打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Service Unavailable”字样。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据此出具(2008)沪卢证字第483号公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信息显示:备案/许可证号是沪ICP06051555号,审核通过时间是200694日,单位名称是上海泛兴贸易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是www.ushop.cn,网站域名是ushop.cn等。

易名中国网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系统WHOIS数据库查询信息显示:域名ushop.cn注册者和域名联系人是被告高伟,所属注册商是易名中国,注册日期是2006321日,过期日期是2009321日等。

另查,泛兴公司广告画册封面、封底均印有www.ushop.cn网址,封二“订购须知”页印有网上订购、信用卡支付、查询产品登陆http://www.ushop.cn,以及ushop订购热线等内容。20061010日,被告从泛兴公司领取域名ushop.cn十年注册费共计人民币1,2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2008)沪卢证字第483号公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信息的下载页面,易名中国网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系统WHOIS数据库查询信息的下载页面,泛兴公司的广告画册,泛兴公司资金申请单,本院的调解笔录、听证笔录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域名属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域名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域名其注册人、联系人虽然均为被告,但是,被告在泛兴公司任职期间注册系争域名的行为系受原告委托,收取了相应的钱款,代原告注册域名,并用于原告网站的代理行为。既然是代理行为被告就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即原告的名义注册系争域名,相关权益也应当归原告所有,然而,被告却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系争域名,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不能因其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取得系争域名的所有权。另外,系争域名注册后,原告在经营过程已将系争域名作为公司网站域名,并将网址刊载于原告的广告画册,进行实际的使用,且被告又继续从原告处领取系争域名十年注册费。综合上述情况,本院确认原告享有系争域名的所有权。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法定代表人曾口头承诺系争域名归被告所有的事实,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公积金为由不同意归还系争域名的抗辩,被告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加以解决,不能以此作为拒不归还系争域名的理由,鉴于被告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域名“ushop.cn”归原告上海泛兴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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