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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2009-06-04 10:40:38 来源:
|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长治市金色阳光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08)并民初字第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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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并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3305室。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天,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B座1001室。
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斌,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网通分公司宽带业务中心主任,住长治市英雄中路89号。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守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春霞,女,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网通分公司综合办法律顾问,住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路89号。
被告长治市金色阳光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科贸园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长治市金色阳光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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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孙云英 审 判 员 赵 鹏 审 判 员 李翠萍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培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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