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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二审改判案例
2015-01-06 09:56:10 来源: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09年,邵某利用担任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武警部队参谋长吴某的委托,为某工程局中标某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项目提供帮助,邵某先后向两次吴某索要人民币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邵某构成受贿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邵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邵某收取的500万元,将其中的300万元给与李1,李1用于向廖1行贿。
二审法院认定,邵某收取的贿赂款中确有大部分被邵某给与他人,邵某对该部分钱款的去向供述属实,且该部分钱款已经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其他案件中扣押。邵某的如实供述,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另外,邵某被抓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但是,邵某将收取的赃款给与他人,属于收受贿赂后的再分配,不影响其犯受贿罪的定性。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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