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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司法认定
2014-04-13 11:41:14 来源:
一、基本案情
罗某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
2011年6月13日,在张曙光被抓4个月后,罗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罗某被东城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3年8月,东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罗某涉嫌受贿罪,将此案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市检二分院经过审查,在起诉时将罗某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检方指控,罗某于2007年至2011年1月间,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款物,系其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罗某于2011年6月10日被查获,涉案款物已追缴。
检方认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
检方起诉并未将罗某的涉罪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如果检方起诉获得法院认可,罗某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以受贿罪起诉,则起步就是重刑。
2013年11月7日下午,罗某在北京市二中院出庭受审,她被控掩饰、隐瞒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某当庭认罪,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二、关键问题
罗某行为的定性
三、评析
罗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最终因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
2013年8月,北京东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罗某涉嫌受贿罪报送北京市检二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检二分院起诉时,将其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内涵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针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后,其赃车被明知是赃物的人低价收购这一常见的犯罪行为,该司法解释将其罪行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区别于之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当日起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大,由过去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是行为方式中兜底性条款的增加,即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三是本罪法定刑的提高,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即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对涉嫌赃物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公私财物安全。
(二)实践中,如没有证据证明共谋受贿仅没收款物
据《扬子晚报》2006年报道,时任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表示:“去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的。”据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透露,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在案证据不能追究贪官情妇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共犯责任,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仅将其非法所有的贪官的财物作为赃款没收。
在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中,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刘某以证人的身份做出的证词更成为热议的焦点。有观点质疑刘某在此案中的证人身份;也有观点提出:“如果是王益送刘某的200万元已被列为王益受贿罪的一项事实,刘某的行为就属于掩饰王益犯罪所得赃款,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双方如有共谋则追究情妇(或家属)刑事责任
根据媒体报道,目前国内仅出现过3例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贪官情妇刑事责任的案例。
2008年11月21日,浙江首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贪官家属,原浦江县常务副县长吴玉林受贿受贿40万元,全部交给妻子。法院认为吴玉林虽然将两次受贿所得全部交给妻子打理,但陈某没有利用丈夫的权力实施犯罪,所以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但她明知道该财物系丈夫受贿所得,而窝藏、转移、使用该财物,从这点来说还是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
浙江省丽水市银泰建筑工程公司原董事长季胜军挪用公司非法集资款366万余元,为在湖南某电视台做节目主持人的女友唐佳淇购置别墅和高档汽车。唐佳淇明知是非法集资款仍变卖财产携款潜逃。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唐佳淇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原广州市民政局巡视员许千里的情妇汪君,则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获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原温岭市质量监督局局长吴玉林的妻子陈梅华也因此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案中,罗某虽然是铁路系统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主观上其与张曙光事先存在受贿的预谋和合意,则构成共同受贿。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共谋,或者现有的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张曙光将受贿款放在情妇处,不足以认定这种共谋,就不能认定受贿罪。但是,罗某有理由知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张曙光不可能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物,且她平时经常和张曙光与铁路相关企业老总来往,应该明知张曙光给予的财物是非正当途径所获取的,因此,应当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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