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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4-04-02 17:27:41 来源:
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5月起,与他人合伙,开设“台湾啤酒烤鸭店”,对外销售自制烤鸭。2012年7月底至9月期间,张某在其所腌制烤鸭的汤料中掺入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用上述汤料腌制烤鸭后对外进行销售。
2012年9月2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并对上述烤鸭腌制液进行采样。经检验,送检的烤鸭腌制液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称张某没有法律意识,且未发生较大的不良后果,恳请法庭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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