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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如涵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抗诉、上诉案
2013-06-25 10:54:04 来源: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徐如涵在未取得行医执照的情况下,自2009年起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某村非法开设诊所行医。2010年5月20日,应被害人何新美要求,徐为何摘取节育器。在手术过程中,取环钩刺破了何的子宫、小肠,徐只能将取环钩留在何的体内。何被送往医院诊治。经法医临床鉴定,何新美已构成重伤。诉讼中,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何新美的伤害后果被评定为三处十级伤残。
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如涵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公安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重伤的,对应该罪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量刑幅度,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审量刑畸轻。被告人亦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我院二审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行医解释》)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该标准也适用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法院审判应适用《非法行医解释》。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并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案被害人未达到“器官组织损害损失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仅达到“轻微功能障碍”,故本案不构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据此,我院二审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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