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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他人信用卡消费套现 “三人组”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2012-03-16 16:47:52 来源:


骗领他人信用卡消费套现 “三人组”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2012年01月21日11:25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上海1月21日电  (包蹇、敖颖婕)年关将至,沪上偷盗、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上海一中院近日审结一起骗领他人到期更换的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二审案件,提醒市民及时领取到期换用的银行卡,并谨慎对待核对身份信息的不明来电。

  去年4月,东北女子刘某偶然发现居委会办公场所有不少信用卡到期后银行邮寄来的换用新卡,便伙同两江苏男子刘某念、蔺某预谋骗领信用卡。

  4月下旬至5月中旬,他们三人多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某居委会,骗领出银行邮寄给他人的信用卡。再由刘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卡主以核对信息为名骗得身份信息,然后由刘某念冒充男性卡主用骗取的身份信息将该信用卡激活。紧接着三人立即用激活的卡购买首饰等价值较高的物品,并销赃后将钱款均分。

  考虑到不少信用卡都开通了消费短信服务,他们在使用骗取的银行卡购物时,往往安排其中一人拨打持卡人的手机,并持续通话数十分钟,以争取时间。

  刘某三人采用相同手段分三次共持骗得的信用卡消费或套现共计5万余元,直至2011年5月30日,刘某念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蔺某刘某一一落网。

  一审审理后,法院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刘某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判决后,蔺某不服上诉,称自己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刘某念、蔺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蔺某与刘某、刘某念分工负责,积极配合实施犯罪,赃款亦基本均分,故原审不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其中刘某念系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故不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同时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刘某、刘某念、蔺某认罪态度、立功表现等因素,已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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